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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碧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713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吴宅村1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总经理。被告:杨碧云,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健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