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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魏鹏与西安市雁塔区好特便利店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鹏,西安市雁塔区好特便利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魏鹏,男。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好特便利店。经营者:鹿军荣申请执行人魏鹏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好特便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鹏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好特便利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好特便利店支付申请执行人104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