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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9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毅、姜梅与马银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姜梅,马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54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姜梅,女,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晏台村。被执行人:马银,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毅、姜梅与被执行人马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马银向原告张毅、姜梅赔偿13900元,扣除已垫付的500元,还应赔偿13400元,于2017年5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调解书生效后,马银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张毅、姜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马银给付赔偿款13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马银已主动向我院执行账户缴纳全部赔偿款13400元,申请人张毅、姜梅从本院领取了全部案件款。因被执行人在发送执行通知书前主动缴纳案件款,执行费予以免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陈忠英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信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