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谋甲何谋乙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谋甲,何谋乙,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何谋甲。被执行人:何谋乙。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谋甲,何谋乙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2011)杨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调解书、(2011)杨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二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应赔偿申请人何谋甲,何谋乙各项费用合计184967.44元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二案中调解书生效后,仅支付19600元,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家中经济困难,还需要进行治疗,根据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同意对其救助123000元后,终结二案款12300元后,终结二案如果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由法院执行回后纳入救助基金。救助款12300元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承担如下:终结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2011)杨民初字0050号民事调解书、(2011)杨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利审判员 南 苑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