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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执复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英发与姜薇、张守成、姜文利、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发,姜薇,张守成,姜文利,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权林,张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复49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张英发,男,住吉林省。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姜薇,女,无职业,住吉林省。申请执行人:张守成,男,无职业,住吉林省。申请执行人:姜文利,男,无职业,住吉林省。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权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权林,男,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被执行人:张桂琴,女,住址同上。复议申请人张英发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河口法院)(2017)吉05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姜薇、张守成、姜文利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公司)、李权林、张桂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梅河口法院(2015)梅执字第590-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源公司开发的位于梅河口高丽新村小区16号楼底层12号-31号车库及16号楼23套房屋。梅河口法院(2015)梅执字第590-5号执行裁定,拍卖以上查封的车库及23套房屋中的19套房屋。申请执行人姜文利、张守成、姜薇与被执行人长源公司、李权林达成和解协议,将以上查封的车库评估及部分房屋作价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姜文利、张守成、姜薇。梅河口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姜薇、姜文利、张守成、刘雪梅依据该院(2015)梅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梅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调解书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姜薇、姜文利、张守成、刘雪梅申请查封了长源公司名下的位于梅河口市高丽新村小区16号楼9单元302室房屋。现案外人张英发提出异议,以其是该房屋实际所有人为由,要求解除对高丽新村小区16号楼9单元302室房屋的查封。梅河口法院认为,案外人张英发对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曾提出异议,该院分别于2016年5月18日以(2016)吉05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英发的异议,该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异议人张英发属就同一执行标的再次提出异议,故该院对异议人张英发的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异议人张英发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张英发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异议人属就同一执行行为再次提出异议”是错误的,因为异议人上次是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评估、拍卖行为提出异议,现是就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和搬迁公告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两次执行行为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二、复议申请人与第三人柳河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于2012年11月10日签订《售楼合同书》,约定将其位于梅河口市福民街高丽村商业街小区16号楼9单元302室房屋出售给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于签订合同的当天已向第三人付清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复议申请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复议申请人占有使用。复议申请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售楼合同书为合法有效合同,争议的房屋归复议申请人所有。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是案外人,梅河口法院将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故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复议申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梅河口法院作出的(2017)吉05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依法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16号楼9单元302室停止执行并解封。本院查明事实与梅河口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案外人张英发就同一执行标的曾向梅河口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现又就同一执行标的向梅河口法院再次提出案外人异议,梅河口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案外人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案外人张英发的复议理由和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张英发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大勇审判员  林立洲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宣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