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世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世贺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318号原告:广西世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铁路地区4-29号。法定代表人:周世贺。委托代理人:赖玉娟,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银海大道706-1号金地花园6号楼101号房。法定代表人:郑伟文。委托代理人:章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世贺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世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世贺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广西世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爵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人民陪审员 温贵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