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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苏建华与被告刘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华,刘福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056号原告:苏建华,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刘福聪,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苏建华与被告刘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苏建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建华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建华���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苏建华负担。审判员  颜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