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苏建华与被告刘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华,刘福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056号原告:苏建华,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刘福聪,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苏建华与被告刘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苏建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建华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建华���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苏建华负担。审判员 颜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