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绍勇与李乃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勇,李乃好,陈秀梅,陈霞,王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民初1131号原告:陈绍勇,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延涛,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乃好,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陈秀梅,女,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陈霞,女,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芹,女,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陈绍勇与被告李乃好、陈秀梅、陈霞、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乃好、陈秀梅、陈霞、王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绍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8日,被告李乃好、陈秀梅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两被告陈霞、王芹自愿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被告李乃好、陈秀梅、陈霞、王芹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对下列证据:借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18日,被告李乃好、陈秀梅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陈绍勇借款25000元。陈绍勇将25000元现金交与李乃好、陈秀梅后,李乃好、陈秀梅向陈绍勇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霞、王芹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中签字。该借条载明:“今借陈绍勇现金25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李乃好、陈秀梅,担保人:陈霞、王芹。借款后,原告陈绍勇向李乃好、陈秀梅多次催要,被告李乃好、陈秀梅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霞、王芹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绍勇与被告李乃好、陈秀梅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乃好、陈秀梅向原告陈绍勇借款,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李乃好、陈秀梅偿还借款,被告李乃好、陈秀梅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陈绍勇要求被告李乃好、陈秀梅偿还2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绍勇要求被告李乃好、陈秀梅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霞、王芹为被告李乃好、陈秀梅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借条中虽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被告李乃好、陈秀梅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陈霞、王芹作为担保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李乃好、陈秀梅、陈霞、王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等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乃好、陈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绍勇借款本金25000元及应付利息(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霞、王芹对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