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耀与化州市江湖水源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化州市江湖水源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034号原告李耀,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康均,男,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英芸,女,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化州市江湖水源砖厂。负责人龚水源,男,化州市江湖水源砖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诉被告化州市江湖水源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1元,由原告李耀承担。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柏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