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瑞义、蔡玉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义,蔡玉波,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马瑞义,男,195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蔡玉波,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周霞,女,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玉波、周霞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马瑞义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