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5733何孝林与吴江市鑫达自动扶梯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孝林,吴江市鑫达自动扶梯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5733号原告何孝林。委托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鑫达自动扶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社区龙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金健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永年,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孝林与被告吴江市鑫达自动扶梯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孝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孝林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