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梓潼县建兴乡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与彭福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梓潼县建兴乡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彭福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811号原告:梓潼县建兴乡新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光明,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波,梓潼县马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在煜,男,该村三社社长。被告:彭福忠,男,生于1964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建兴乡新桥村,农民。原告梓潼县建兴乡新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彭福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梓潼县建兴乡新桥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梓潼县建兴乡新桥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梓潼县建兴乡新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