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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东令与王春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令,王春利,梁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155号原告:郭东令(曾用名郭玲),女,汉族,1980年7月19日生,农民,现住洮北区。被告:王春利,男,52岁,农民。被告:梁新亮,男,37岁,个体。郭东令诉王春利、梁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郭东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东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郭东令负担。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