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东令与王春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令,王春利,梁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155号原告:郭东令(曾用名郭玲),女,汉族,1980年7月19日生,农民,现住洮北区。被告:王春利,男,52岁,农民。被告:梁新亮,男,37岁,个体。郭东令诉王春利、梁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郭东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东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郭东令负担。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