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文峰与武小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峰,武小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977号原告:谢文峰,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武小粉,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峰与被告武小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原告谢文峰同意对本案相关事项不再追究,于2017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文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文峰负担。审判员 程延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怀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