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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治国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C}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721刑初52号 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治国,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乡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02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赌博,2014年12月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1月5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4日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19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治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15日立案后,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治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被告人周治国租用位于安乡县深柳镇官陵湖中学附近一民宅一楼开设电游赌博场。场内摆放“打渔”赌博机两台(16个杆位,其中13个杆位能正常使用)供他人赌博。前期周治国亲自经营并负责上分,2015年10月28日开始,周治国聘请林某收取赌资负责上分,工资每日150元。同年11月4日20时许,周治国开设的赌场被安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周治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周治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打渔”赌博机)照片,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周某、林某、赵某、黄某、胡某、李某、鄢某、曾某、梁某、罗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安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安办案单位及其办案民警出写的《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关于周治国开设电游赌博的电游机情况说明》、制作的对周治国的《讯问笔录》(第一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证明被告人周治国曾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证据有��院(2002)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安乡县公安局安公(深)决字(2014)第07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治国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打渔”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治国曾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在其开设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治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己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肖嘉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 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