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祝金涛与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涛,张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742号原告:祝金涛,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张桂玲,女,汉族,1965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原告祝金涛诉被告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桂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金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桂玲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4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年底,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日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依照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祝金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被告张桂玲向原告祝金涛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张桂玲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桂玲于2015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桂玲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理应偿还,其不偿还原告本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被告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桂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祝金涛借款4万元,并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柄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