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李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李帅。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李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27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超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超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给付了案件款3085.81元整,申请人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贵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