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业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9刑初28号公诉机关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业明,男,1972年08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泰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01月16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3月21日被泰宁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04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业明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05月0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招松、代理检察员潘修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业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05月2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李业明酒后驾驶闽G×××××轻型普通货车由泰宁县城关往上青乡方向行驶至杉城镇长兴村猛坑往长兴方向约一公里路段,未靠右侧行驶与相对方向由李某驾驶的闽G×××××小轿车(车载曹某、朱某1、陈富治、朱某2)发生碰撞后弃车逃离现场,事故造成李业明、李某、曹某、朱某1、陈富治、朱某2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2015年06月11日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李业明因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朱某1、陈富治、朱某2三人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朱某2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5年05月20日晚上09点多钟,被告人李业明到泰宁县交通管理大队投案。案发后,案件起诉前被告人李业明共赔偿五名被害人的医药费4万多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业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取得被害人李某和另一被害人曹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业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朱某1、曹某、朱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江某的证言,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业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李业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李业明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取得俩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李业明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公诉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业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4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建明人民陪审员 江弥红人民陪审员 蔡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水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