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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强伪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7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强,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振,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强犯伪造身份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于强在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购买1辆二手摩托车自用,后通过互联网以150元人民币从他人手中购买驾驶证、行驶证、车牌照各1副。经认定,上述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牌照均系伪造。被告人于强于2017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强具有伪造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于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于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强非法制作身份证件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于强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强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在案扣押行驶证一个、驾驶证一个、车号牌一个,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