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韩启祥、韩玉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启祥,韩玉芳,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青02民初4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华益瀚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吴文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秦炜,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堂,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启祥,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化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冠荣,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翔,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玉芳,女,1948年8月17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化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冠荣,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翔,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化隆县。法定代表人:吴文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隽,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华益瀚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启祥、韩玉芳及第三人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青02民初4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韩启祥”青藏高原”系列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为:1571609、1583598、1571458、1566819、1544648、1536975、5081142)予以查封。北京华益瀚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青02民初44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北京华益瀚海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后北京华益瀚海投资有限公司又申请撤回对韩启祥名下的”青藏高原”系列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韩启祥”青藏高原”系列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为:1571609、1583598、1571458、1566819、1544648、1536975、508114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晁兰军审判员祁生奎审判员刘静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李强书记员祁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