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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14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某某,女,1964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3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给付款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614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