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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何秀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何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行长。被执行人:何秀才,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本院受理的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云、马亮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8380.26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