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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与被告曲志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曲志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959号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E80235062U,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国睿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明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冶青,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志昱,1983年2月20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与被告曲志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承担。审 判 员  韩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赖江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