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翼达运业有限公司与袁会兵、陈启铭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翼达运业有限公司,袁会兵,陈启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翼达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棋盘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337775338C。法定代表人:汤小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会兵(曾用名袁会军),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启铭,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四川省翼达运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会兵、陈启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翼达运业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翼达运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天勇审判员 肖 忠审判员 黄 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