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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郑婷婷、杨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婷婷,杨诚,方泽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2刑初7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婷婷,女,1991年1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2016年9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辩护人黎小惠,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诚,男,1984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2002年8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6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辩护人汪太宇,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泽民,男,1987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2016年3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6年9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迎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婷婷、杨诚、方泽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婷婷及其辩护人黎小惠、被告人杨诚及其辩护人汪太宇、被告人方泽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郑婷婷单独贩卖冰毒20克的事实。被告人郑婷婷于2016年8月底、9月初以1000元的价格分别向余广文(另处)、杨诚贩卖冰毒10克,共计冰毒20克。二、被告人郑婷婷伙同被告人杨诚贩卖冰毒50克的事实。2016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程某与被告人方泽民商量合买50克(各25克)冰毒,程某给方泽民6000元用于购买(其中3000元系出借给方泽民)。方泽民向被告人杨诚转账4500元用于购买毒品(另1500元毒资抵杨诚欠款)。后杨诚找到被告人郑婷婷,二人到方泽民住处,由郑婷婷提供50克冰毒共同向方泽民贩卖。被告人杨诚收到的毒资未交予郑婷婷,均已挥霍。三、被告人方泽民贩卖毒品15克(含伙同郑婷婷贩卖)的事实。2016年9月份,被告人方泽民分别以2000元、1000元的价格,分别向程某贩卖10克冰毒(毒资未实际支付)和5克冰毒(其中2克系被告人郑婷婷明知方泽民用于贩卖而提供)。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辨认笔录、归案经过证明、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郑婷婷、杨诚、方泽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其中郑婷婷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7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杨诚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方泽民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婷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被告人郑婷婷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提出,1、郑婷婷提供给方泽民贩卖的2克冰毒是假毒品,应当从贩卖冰毒的克数中予以扣除;2、郑婷婷伙同杨诚贩卖50克冰毒,是由杨诚提议,郑婷婷只是拿冰毒交给杨诚,杨诚和方泽民怎么谈的其不清楚,且郑婷婷也未收取毒资,应认定为从犯;3、郑婷婷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被告人杨诚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提出,1、杨诚在伙同郑婷婷贩卖冰毒给方泽民的事实中,不是毒品的所有人,也不是交易的获利者,只是居间促成交易完成的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公诉机关指控杨诚贩卖冰毒的克数为50克的证据不足;3、杨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泽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其贩卖给程某5克冰毒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给程某10克冰毒的事实有异议,辩解其只是送给程某10克冰毒,没有用于抵债,不是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郑婷婷伙同被告人杨诚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的事实。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泽民与程某(另处)商量合买50克(各25克)冰毒,程某将用于购买冰毒的6000元给付方泽民(其中3000元系出借给方泽民)。方泽民遂联系被告人杨诚并向其支付4500元用于购买冰毒,另1500元毒资抵杨诚欠款。后杨诚联系被告人郑婷婷,二人来到方泽民位于安庆市大观区滨江苑的住处,由郑婷婷提供50克冰毒共同向方泽民贩卖。毒资被杨诚挥霍,未交予郑婷婷。二、被告人郑婷婷单独贩卖冰毒20克的事实。(一)2016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郑婷婷在安庆市迎江区华悦酒店8620房间以1000元的价格向余广文(另处)贩卖冰毒10克。(二)2016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郑婷婷在安庆市滨江苑小区租住房内以1000元的价格向杨诚贩卖冰毒10克,毒资未当场支付。三、被告人方泽民单独贩卖冰毒13克及伙同郑婷婷贩卖冰毒2克的事实。(一)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泽民在安庆市大观区滨江桥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向程某贩卖冰毒10克,因方泽民尚欠程某借款,该毒资未实际支付。(二)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泽民在安庆市大观区滨江苑小区租住房内以1000元的价格向程某贩卖冰毒5克,其中2克系被告人郑婷婷明知方泽民用于贩卖而予提供。综上,被告人郑婷婷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冰毒72克,杨诚伙同他人贩卖冰毒50克,方泽民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冰毒15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户籍证明,证明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二、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分别证明三名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三、安庆华悦宾馆入住信息表,证明佘某,4于2016年8、9月份曾在华悦宾馆8620房入住的情况。四、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2016年9月1日,方泽民通过支付宝向杨诚转账4300元。五、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明三名被告人的尿样毒品检测均为阳性。六、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郑婷婷辨认杨诚、方泽民、佘某,4,被告人杨诚辨认郑婷婷、方泽民,被告人方泽民辨认郑婷婷、杨诚,证人佘某,4辨认郑婷婷,证人程某辨认郑婷婷、方泽民的情况。七、归案经过证明,证明被告人郑婷婷、杨诚、方泽民分别于2016年9月27日、2016年11月14日、2016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八、证人佘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郑婷婷在其住的华悦宾馆8620房间内,以10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10克冰毒。九、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的底的一天,方泽民说他可以搞到一批便宜的冰毒,让其借他6000元,买到货后一人一半,其同意,其在滨江桥上给他6000元现金,并在附近等他,过了一会儿方泽民交给其50克冰毒,之后二人将冰毒分了,方泽民说3000元先欠着。2016年9月初的一天,方泽民在他滨江苑小区的住房内以10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5克冰毒。2016年9月初的一天,方泽民在滨江桥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10克冰毒,因方泽民还欠其钱未还,其这次未付钱。十、被告人郑婷婷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的一天,杨诚联系其说方泽民要买50克冰毒,其便联系万姓男子拿货,其和杨诚一同到北正街找万姓男子,杨诚没进去,其进去找万姓男子拿了50克冰毒,万姓男子让其给他3000元,其当时没钱,答应回头再给。其拿货后交给杨诚,并和杨诚一起到方泽民在滨江苑的住房内,杨诚将冰毒交给方泽民,听杨诚说其按80到1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方泽民的,具体多少钱卖的其不清楚,其找杨诚要钱,杨诚一直没给。2016年8月底的一天,其在华悦酒店8620房间内以1000元的价格向佘某,4贩卖10克冰毒,后其联系杨诚,在其滨江苑住房内让杨诚帮其卖10克冰毒,给其1000元就行了,其将10克冰毒交给杨诚,杨诚当时未给钱。2016年9月的一天,有人找方泽民买冰毒,方泽民身上的冰毒不够,其就将自己吸剩的1、2克冰毒给了他,方泽民凑着一起卖给了别人。十一、被告人杨诚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方泽民让其找郑婷婷买50克冰毒,其告知郑婷婷,过了几天郑婷婷说有货了,其打电话给方泽民,方泽民通过手机转其4500元,价格约100元每克,因其欠方泽民1000余元,剩余的钱方泽民让其支付给郑婷婷,其和郑婷婷见面,郑婷婷带其到北正街安庆监狱附近,其在路边等着,后二人一起到方泽民在滨江桥附近的住处,郑婷婷将50克冰毒交给方泽民,方泽民转其的钱其用于网上赌博了。2016年8月底的一天,郑婷婷在她滨江桥旁二楼的住房内向其贩卖10克冰毒,其说钱先欠着,到时再付1000元,郑婷婷同意。十二、被告人方泽民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的一天,其在位于滨江苑小区2栋1单元202室的住处,以1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剩的3克冰毒和郑婷婷身上的2克冰毒凑了5克卖给程某,郑婷婷知道其是卖给程某的。2016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其在滨江桥附近向程某贩卖10克冰毒,其未收钱,因其还欠程某钱,该冰毒用于抵部分欠款,双方说好抵2000元。2016年9月初的一天,程某找其合买50克冰毒,并说可以借其3000元,其找杨诚,杨诚说可以买到,并带郑婷婷将50克冰毒送到其位于滨江苑的住处,来之前其将程某给其的6000元中的4300元转给了杨诚,还给了几百元现金,其应付6000元的,因杨诚欠其1500元,其少付的钱用于抵债,后其将50克冰毒交给程某,程某先后分其25克冰毒。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均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郑婷婷的辩护人提出郑婷婷提供给方泽民贩卖的2克冰毒是假毒品,应当从贩卖冰毒的克数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方泽民在归案后的第五份供述中提及郑婷婷提供其贩卖的2克冰毒是假的,在此前后的多份供述中均认可其将自己的3克冰毒与郑婷婷提供的2克冰毒凑成5克贩卖给程某的事实,且关于该2克冰毒是假毒品的事实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应从郑婷婷的贩卖冰毒克数中予以扣除,对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郑婷婷及杨诚的辩护人分别提出郑婷婷、杨诚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郑婷婷伙同杨诚贩卖50克冰毒,系由杨诚主动联系郑婷婷,毒品由郑婷婷提供,二人共同与方泽民进行毒品交易,毒资由杨诚收取并用于个人挥霍,郑婷婷、杨诚均直接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行为积极,作用相当,不应划分主从犯,对两名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杨诚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杨诚涉案冰毒为50克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诚伙同郑婷婷贩卖给方泽民的冰毒克数为50克的事实,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应予认定,对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方泽民提出其交给程某的10克冰毒只是赠送,不是贩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方泽民的多次供述与程某证言相互印证,因方泽民尚欠程某借款,方泽民向程某贩卖10克冰毒时未收取毒资,双方说好按2000元的价格用于抵债。方泽民的前述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婷婷、杨诚、方泽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其中郑婷婷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72克,杨诚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方泽民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部分事实中郑婷婷分别与杨诚、方泽民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诚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婷婷、杨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名被告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郑婷婷、杨诚从轻处罚,酌情对方泽民从轻处罚,对郑婷婷、杨诚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郑婷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方泽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婷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31年9月26日止)。二、被告人杨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31年11月13日止)。三、被告人方泽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祁 隽人民陪审员  陈贞秀人民陪审员  陈胜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晨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元、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