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曲志茂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志茂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855号罪犯曲志茂,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志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2014年5月减刑一年。其赃款26.5万元判决时已追缴10万元,服刑期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报请对罪犯曲志茂减刑七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青岛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罗海涛、王晓飞,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和、付洪萍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曲志茂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曲志茂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曲志茂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志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强书 记 员 胡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