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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7刑初1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家庭居住地河南省商丘市。2016年6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抓获,临时寄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2016年6月8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垣曲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晓玲,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宇航,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垣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孙雅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山西省垣曲县人民���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垣民初字第640号、第651号、第652号、第655号、第656号、第657号、第659号及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垣民初字第658号等八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胡某某偿还刘某某、文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车某某、李某某、盖某某、王某某等八人借款合计2705.1万元及利息。2015年10月27日垣曲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八人申请执行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八起案件,并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告人胡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胡某某得知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至今未向民事原告人赔偿任何经济损失。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垣曲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辩称:其外出是借款还账,并不是逃避债务。辩护人辩称: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客观上有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2、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一直积极在外借钱或者联系出售矿山来偿还欠款,被告人胡某某主观上没有拒不执行的故意;3、本案是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且被告人一直都承认其所欠的数额,并积极努力偿还,被告人胡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胡某某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系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因民间借贷被刘某某、文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车某某、李某某、盖某某、王某某等八人起诉到垣曲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份,垣曲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5)垣民初字第640号、651号、652号、655号、656号、657号、659号、658号等八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胡某某偿还八人借款合计2705.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胡某某未能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15年10月27日垣曲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刘某某等八人申请执行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八起案件,同年10月29日垣曲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胡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得知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离家出走,并对法院及债权人隐瞒其具体居住地址,至今未向八名民事原告人赔偿任何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移送函、受案登记表,主要内容是:2016年4月1日,垣曲县人民法院向垣曲县公安局移送胡某某拒��执行(2015)垣民初字第640号、651号、第652号、第655号、第656号、第657号、第659号、第658号等八份民事判决一案,垣曲县公安局决定对此立案侦查。垣曲县公安局的拘留证、逮捕证,证实了被告人胡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出所登记表、健康检查表、羁押通知书,证实2016年6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抓获,临时寄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胡某某1976年8月6日出生,籍贯河南省虞城县,住址:河南省商丘市。5、执行案卷立案申请表、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裁判申请执行审查表,证实了被告人胡某某被八位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实。6、(2015)垣民初字第640号、651号、652号、655号、656号、657号、659号、658号等八份民事判决书,(2015)��执字第294-1号、第295-1号、第296-1号、第297-1号、第298-1号、第299-1号、第300-1号、第301-1号等八份执行通知书,(2015)垣执字第294-2号、294-3号、295-2号、295-3号、第296-2号、第296-3号、第297-2号、第297-3号、第298-2号、第298-3号、第299-2号、第299-3号、第300-2号、第300-3号、第301-2号、第301-3号等十六份报告财产令以及送达公告,证实垣曲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令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某赔偿刘某某、文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车某某、李某某、盖某某、王某某等八人借款合计2705.1万元及利息。被告人胡某某拒不执行的事实及八位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公告向被告人胡某某送达的情况。7、证人丁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在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的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打工,同时也是被告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在2015年9月底,我给被告人胡某某打电话告知法院判决的结果,并将法院判决拍照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胡某某。8、企业信息结果查询单、垣曲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文件,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系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9、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5年9月18日,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决我和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某、文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盖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车某某八人一共2705.1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及利息。我收到了丁某某拍照发送和电话通知的垣曲县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也认可法院的判决,但没有钱来履行法院的判决,所以我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直在外面借钱,我也没有告诉法院和债权人我的具体居住地址,我一直联系卖家要卖掉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的资产用来偿还我欠其他人的钱,一直没有卖掉,后来我打算把矿山抵顶给他们八个人,但因为矿山手续没有办好,和他们之间就如何抵顶也没有谈拢,欠他们的钱我也就没有能力偿还。被告人的辩护人就量刑部分提供的证据有:谈话笔录一份,证实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胡某某委托辩护人积极与债权人代表就如何解决债权纠纷进行了协商。以上证据中,公诉机关就事实部分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共同印证被告人胡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就量刑部分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内容不予履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不是积极配合执行判决内容,而是离家外出,并隐瞒其具体居住地址,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拒不执行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拒不执行判决的能力,故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胡某某辩称,其外出借款还债的意见,因其至今未偿还债权人任何债务,又无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认为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夏萍人民陪审员  张聪民人民陪审员  王艳荣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书 记 员  蔡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