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445刘克朝与王传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朝,王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刘克朝,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传志,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克朝与被执行人王传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