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广西盛源植物化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广西盛源植物化学有限公司,周俊宇,谭英华,周俏玲,罗福文,潘红丽,韦德升,谢成坤,陈美菊,肖美苏,陆红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代表人杨世亮,该分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科,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毅,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盛源植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华侨管理区龙华路11号。法定代表人潘红丽。被执行人周俊宇,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被执行人谭英华,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被执行人周俏玲,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被执行人罗福文,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合山矿务局石村矿仁区。被执行人潘红丽,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被执行人韦德升,男,1964年5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被执行人谢成坤,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被执行人陈美菊,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被执行人肖美苏,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被执行人陆红山,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广西盛源植物化学有限公司、周俊宇、谭英华、周俏玲、罗福文、潘红丽、韦德升、谢成坤、陈美菊、肖美苏、陆红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安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执行人不能如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远松审判员 李静艳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