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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建邦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建邦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476767-5,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居琨,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杜叶杰,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江建邦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9896868-4,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欢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军,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江建邦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遗漏诉讼主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文江平审 判 员  熊 涛代理审判员  敬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晨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