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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申请湖南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红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昱。被执行人湖南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学文。被执行人邓红兵,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红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红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