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朋兴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285号原告:王朋兴,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610000770046689E。负责人:何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朋兴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朋兴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朋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笫-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王朋兴负担。审判员 贾靖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