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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喜华爱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市鼎博洁具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喜华爱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市鼎博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2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喜华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汝泉村。法定代表人:韩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玲,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鼎博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林家村。法定代表人:陈守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喜华爱机电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台州市鼎博洁具有限公司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喜华爱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市鼎博洁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