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幸福路信用社、刘生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幸福路信用社,刘生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幸福路信用社。负责人:张向伟,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刘生维,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市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幸福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生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维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