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648号原告: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3908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凤凰村(交通)。法定代表人:傅春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佳、金晓航,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3082522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东村。法定代表人:徐立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高益、褚汉杰,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浙萧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14元,减半收取8107元,由原告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