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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东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60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东江,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4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7]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东江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9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黄东江在本市越秀区中山六路西门口公交车站的102公交车上,乘被害人黄某不备之机,动手扒窃得其身上挂包内的苹果牌iPad2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34元),得手后被被害人及群众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东江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东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黄东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东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东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