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宏元与刘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元,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23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元,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刘猛,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元与被执行人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债务18215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9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