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郑山有与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山有,杨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郑山有(又名郑三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建平,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建平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山有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建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山有以双方已私下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3146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