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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廖雪梅与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雪梅,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廖雪梅,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钟显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廖雪梅与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工资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