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5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发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20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0765498111P)被执行人:陈发成,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前陈村东路12号(证件号码:330825196809194570)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陈发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到位35308.55元及利息。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及相关信息,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