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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伟杰、朱成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伟杰,朱成霄,董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叶伟杰,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朱成霄,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被执行人董苗苗,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伟杰与被执行人朱成霄、董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成霄、董苗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成霄、董苗苗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无财产状况,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因被执行人朱成霄、董苗苗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截止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线索。另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5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达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