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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某、程某、关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徐某某非法拘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程某,关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5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关某某,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程某、关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程某、关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4日,传销组织成员以谈对象为由将段某某骗至西安市临潼区诚信路一传销窝点,该窝点主任被告人杨某伙同程某、关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采取看管的方式限制段某某人身自由,逼迫段某某加入传销组织。10月12日9时许,段某某乘机逃离该窝点,程某、关某某、周某某追至临潼区大菜市南侧丁字路口将段某某抓住并殴打,段某某求救后被公安机关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程某、关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程某、关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并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组织、指挥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关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小之主犯,依法应承担与其罪责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程某、关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为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被告人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 煜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