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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劳永琴、杭州加乘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永琴,杭州加乘投资有限公司,张洁,潘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539号申请执行人劳永琴,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加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6号三瑞大厦1203室,组织机构代码:67989445X。法定代表人潘荣亮。被执行人张洁,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潘荣亮,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劳永琴与杭州加乘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9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劳永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亦未能举证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应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4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劳永琴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卫军审判员  周利峰审判员  宋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