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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劲风与林汉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谭劲风,男,汉族,1971年2月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林汉云,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谭劲风诉被告林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林汉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谭劲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汉云名下车牌号为沪C1XX**的小汽车,但因上述车辆暂未扣押,故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汉云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也下落不明。本院已经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