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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吕冬梅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冬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151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冬梅,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于鄂州市,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3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冬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吕冬梅在本市长江天下小区外滩1号街区1-A23号开设牌铺,使用自动麻将机,以“打晃晃”的方式,设定赌注人民币1元起步、24元封顶,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上述经营期间,吕冬梅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吕冬梅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冬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吕某、姚某、曹某、方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冬梅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冬梅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冬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吕冬梅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根据吕冬梅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冬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 高 虹审判员 : 姜 斌审判员 :赵协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胡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