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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苏亚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苏亚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917号原告: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5号。法定代表人:黄凯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巴哈提木哈什,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苏亚玲,出生年月不详,女,汉族,住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亚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