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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07顾林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林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林欣,曾用名顾林鑫,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林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楠、赵登伦,被告人顾林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顾林欣酒后驾驶苏G×××××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连云区西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点(西园路欢唱KTV门前)时,与停靠在路边的苏G×××××号牌轿车后部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车辆部分损坏。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顾林欣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为醉酒驾驶。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林欣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林欣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林欣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顾林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顾林欣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顾林欣在民警出警执法时,抓伤民警面部,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被告人顾林欣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顾林欣赔偿了被害人马某全部经济损失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林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车辆驾驶人信息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等书证;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陈述笔录;被告人顾林欣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7]49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林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林欣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林欣归案后即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在交警处理事故时抗拒检查,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顾林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顾林欣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林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浦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