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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姜继秀与张传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继秀,张传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461号原告:姜继秀,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康,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丽,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姜继秀与被告张传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姜继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继秀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传海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继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姜继秀负担。审判员  刘仲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