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伟李丽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胡伟,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伟,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7幢1-19,组织机构代码05987208-1。法定代表人:吴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博,男,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女,系该行职员。上诉人李丽、胡伟因与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1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丽、胡伟于2017年5月9日收到本院补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丽、胡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熊学庆审 判 员 章若微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