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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诉与韩东、李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韩东,李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053号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张定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斌,系该行职工。被告:韩东,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勉,女,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诉被告韩东、李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熊羚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